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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五十五 核與輻射 172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包括:生產、銷售、使用射線裝置與放射性同位素,其中最常見的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根據《射線裝置分類》,工業用X 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CT)裝置、工業用X 射線探傷裝置等,屬于Ⅱ類射線裝置。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編制主持人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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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